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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專業整理收納協會章程
 
 
(一)會名
 

本會名稱為香港專業整理收納協會 (英文名稱 Hong Kong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Organizing 縮寫 HAPO,以下簡稱本會)。

 

(二)會址
 

Room E, 10/F, Full Win Commercial Centre, 573 Nathan Road, Kowloon

 

(三)宗旨
 
  • 致力發展開設優質課程、講座和活動,提高香港居民的生活品質,創造幸 福、理想、健康的生活空間和人生。
  • 培育有志成為專業整理收納的本地人才,促進香港整理收納專業發展,並與志同道合的人士交流和合作,提升生活、空間、人生的管理能力。
 
(四)本會之工作
 

1.舉辦講座、課程與活動,推廣整理收納、生活管理與知識發展,提高香港居民的生活品質,創造幸福生活空間和健康人生。

2. 參與國際活動,增進整理收納、生活管理理論與實務交流。

3. 建立本地整理收納認證體系,核實學員相關資歷,並頒發證書。

4. 推動其他有關整理收納、生活管理與知識發展事項。

 

(五)會員資格

 

甲、普通會員

凡香港居民,對整理收納、生活管理有興趣,願意遵守會章,經幹事會通過,並按章程繳納會費,方為普通會員。

 

乙、專業會員

凡有意成為兼職或全職整理師的香港居民,修畢本會認可的認證課程,願意遵守會章,經幹事會通過,並按章程繳納會費,

方為專業會員。認可認證課程包括:

  • 香港 HAPO 一級認證
  • 日本 JALO 一般社団法人日本ライフオーガナイザー協会 一級認證
  • 日本 ハウスキーピング協会 Housekeeping Association 一級認證
  • 日本 日本收納檢定協會 JAPAN SHUNO LISENCING ASSOCIATION 認證 實踐收納士
  • 日本 日本専門家検定協会 一級認證
  • 美國 the Board of Certification for Professional Organizers®(BCPO®) Certified Professional Organizer® (CPO®)
  • 台灣 中華心希望空間整理顧問協會 專業整理師認證
 
(六)會員的權利和義務

 

甲、普通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包括:

  1. 對會務提出意見及建議;
  2. 出席全體會員大會;
  3.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;
  4. 遵守會章及決議;
  5. 尊重不同的意見
  6. 繳納每年會費;
  7. 共同維護本會權益及名譽;
 

乙、專業會員享有普通會員的所有權利和義務,並包括:

8.投票權;

9.獲提名及委任為幹事會成員。

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,經幹事會通過,可取消其會員資格。
 
(七)協會架構

 

甲、會員大會
 
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其議決為最高之決議。會員大會由幹事會會長召開,
並擔任會員大會的當然主席,大會秘書由其中一位幹事擔任。會員大會職權包括:
  1. 制定或修改會章;
  2. 議決和委任幹事會各成員;
  3. 議決年度工作報告、財政報告、工作計劃和財政預算。
 

乙、幹事會

 

幹事會設會長一人、副會長二人、外部事務幹事一人、內部事務幹事一人、義工事務幹事一人、慈善項目幹事一人,及幹事若干人;
任期三年,可連任一次;幹事會視乎工作需要,可增聘名譽會長、顧問。幹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,其職權如下:
  1.  處理一切行政事宜;
  2.  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;
  3.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;
  4.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、經核數師核實的財務狀況;
  5.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;
  6. 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;
  7. 提名下屆幹事會成員;
  8. 於幹事會成員請辭或出缺時臨時委任他人暫代其職務,惟委任人須為本會 專業會員,並知會所有會員;聘免工作人員
  9. 聘免工作人員;
  10. 釐定年度會費;
  11. 其他執行事項。
 
(八)會議
 

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,如有需要,會長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或50人,以較少者為準;大會決議事項須有出席人數過半贊同方可生效。投票時,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,會長可投決定性的一票。如流會將會在14日內再召開,以出席人數為準。 

 

(九)經費
 

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:

 

  1. 入會費( 於會員入會時繳納,退會時不予退回 );
  2. 續會年費( 退會時不予退回 );
  3. 課程、工作坊、講座等活動收費;
  4. 各類補助;
  5. 其它。
 
(十)解散

 

如本會倘因故解散,支付所有欠款及負債後仍有任何資產剩下,餘款捐贈政府相關部門認可之非牟利慈善團體。
 
(十一)會章
  1. 修改會章必須在會員大會討論後經投票通過,並於公佈日起生效。
  2. 會章的最高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。
  3. 本會章於2022年2月24日通過。